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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意见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 】 【打印】发表时间:2015/1/30 浏览:3137
  为进一步加快义乌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开发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市政府《转发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义政办〔2010〕93号)以及《关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A组团建设模式等事宜的请示》(义办第72号抄告单)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发区总部经济区A组团开发建设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建设模式


A组团采用政府建设模式,由义乌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引进的总部企业通过购买、租赁两种形式入驻。


二、入驻对象及条件


(一)入驻主要对象


1.发展前景好、实力强、规模较大的市外企业、回归企业;


2.与义乌小商品市场、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物流中心等关联度大的品牌生产企业;


3.有较高科技含量、成长性好且需发展空间的优质企业;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跨国公司等大型集团公司办事处、分支机构。


(二)入驻条件


1.购买整栋大楼的,须符合《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2.购买非整栋大楼的入驻条件与购买面积挂钩。购买5个楼层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购买6至10个楼层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购买11个楼层以上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500万元,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600万元以上。


3.外国企业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申请购买的,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收入须达500万美元以上、纳税50万美元以上(申请购买企业需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


4.建筑企业的入驻条件参照《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


三、入驻程序


(一)购买企业


1.申请: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筛选:开发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评审:开发区组织项目初审小组对筛选的项目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开发区集体讨论研究。


4.公示: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公示。


5.审核批准: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对开发区初审意见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6.签订入驻协议书、入驻承诺书:开发区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书、入驻承诺书。


7.注册登记:入驻企业按要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8.支付购房款:入驻企业分期支付购房款。


9.考核评定:开发区对入驻企业的承诺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


10.正式入驻:总部大楼完成建设后,通过开发区综合考评的企业正式迁入。


(二)租赁企业


1.申请: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筛选:开发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审核:开发区组织项目初审小组对筛选的项目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开发区集体讨论审批。


4.签订租赁协议书、入驻承诺书:开发区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书、入驻承诺书。


5.注册登记:入驻企业按要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四、产权处置


1.在总部大楼完成建设交付使用后,购买企业入驻满5年并已实现其入驻承诺的,按政府指导价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购买企业办理转让手续后,必须保持项目功能、用途不变,不得再次分割转让;因企业破产、司法裁决等特殊情况发生再转让的,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总部经济相关政策要求,同时原购买企业还须补缴获得产权时市场评估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差额部分购房款及相关税费,或由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以政府指导价回购。


3.租赁企业租金按政府指导价执行,正常运行满5年并已实现其入驻承诺的,可优先购买租赁用房,按市场评估价60%的优惠价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后续管理


1.总部大楼建设期间,入驻企业提前试运行,由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场地(即企业注册登记地)。入驻企业在签订入驻协议后15个工作日(外资企业一个月)内,须办妥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


2.企业入驻后其注册资本须与入驻面积挂钩。购买企业:购买5个楼层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购买6至10个楼层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购买11个楼层以上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购买整栋大楼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3.入驻企业试运行期间的年纳税额不少于200元/平方米(按购买面积计算)。


4.购买企业按政府指导价提前支付购房款,首批购买企业分入驻协议签订50%、主体工程结顶30%、交付使用20%三期支付购房款;后续购买企业还应以首批购买企业交付的金额、时间为基准按每月1%的比例缴纳资金占用费。


首批购买企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可享受10%的优惠。


5.购买企业自行退出或未实现入驻承诺的,实行退出机制;按政府指导价(不计息)退还已收购房款本金。


六、扶持政策


1.鼓励入驻企业发展生产基地和投资新兴产业。对发展前景好的优质大项目,在科技产业集聚园、孵化园等优先安排生产场地;需要落实工业用地的,开发区优先安排,按规定程序供地。


2.在市场进行招商或行业布局调整时,与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物流中心等关联度大的入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商位的准入资格。


3.入驻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到位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购买企业可获得购房款10%的优惠,租赁企业可获得租金20%的优惠。


4.入驻企业迁入总部大楼后,购买企业按入驻承诺纳税满5年且每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办理产权手续时可获得购房款10%的补贴;租赁企业按入驻承诺纳税且超过30%的,当年可获得租金50%的补贴,纳税超过50%的可获得租金全额补贴。


5.对引进项目的组织和个人(政府机构及公务人员除外),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引进购买整栋总部大楼项目的奖励10万元,新引进的购买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开发区根据纳税贡献等实际情况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配套住宅用房。


7.开发区为入驻企业全程代办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发改、经信、商务、工商、税务、建设、国土、公安、海关等部门要增设总部企业识别标志,优先办理审批服务相关事项。


入驻企业在总部大楼完成建设交付使用并迁入后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七、其他


1.政府指导价另行下文明确。


2.配套住宅用房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3.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后续开发建设可参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4.本补充意见由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总部经济实施细则》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3日